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佳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9,5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71號
利息:
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
(一)債務人謝佳杭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83,96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謝佳杭前於民國112年8月2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5,62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