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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益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張益松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