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王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許芮緁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及提出之契約書,積欠聲請人借款者應為案外人宋宛璇,聲請人應將相對人名稱改為「詹連財律師(即宋宛璇之繼承人許芮緁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