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王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宋宛璇之繼承人許芮緁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本件債權之債務人為宋宛璇,許芮緁僅係繼承人,故請求標的應更正為「相對人應於繼承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