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王惠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宋宛璇之繼承人許芮緁之遺產管理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9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