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黃中、陳志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志恩之輔助人陳淑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