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央北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宜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惠美、藍若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6,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