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煜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000元,及其中新臺幣8,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