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仕瑋
代 理 人 曾郁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言修
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茂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0,000元,及其中新
臺幣350,000元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5,000元,及其中新
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0,000元,及其中新
臺幣300,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