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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茂盛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
契約,以交付借貸款項為成立要件,請提出足資釋明已交付所貸借款項予相對人之資料(如匯款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