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珺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群神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黃子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陳明積欠之工資、資遣費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