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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珺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1077元(114年1月至4月薪資)?抑或92077元(114年1月至4月薪資及資遣費2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