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朱雄
程于珍
林俊宏
高裕欽
程凌雲
潘寶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輝國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朱雄清償新臺幣511,95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于珍清償新臺幣471,39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俊宏清償新臺幣308,59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裕欽清償新臺幣260,26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凌雲清償新臺幣778,54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寶如清償新臺幣432,48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