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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憶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具狀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