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仲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744元,及其中新臺幣47,017元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7,017元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4,674元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2,261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775元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