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偉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本金及利息?如是,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21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加上『及』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