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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玟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簽收證明。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判斷是否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