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多移動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黛比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黛比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預支新臺幣21萬之釋明文件(查聲請人提出之合約中止協議書第一項中提及之預支銷售分潤僅新臺幣20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