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昀值
陳雪麗
顏妤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昀值清償新臺幣52,80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雪麗清償新臺幣186,06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妤安清償新臺幣110,03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