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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張弘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致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更正以陳述方式,而非以附表方式提出本件請求標的(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不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