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I-STYLE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宜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肯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肯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為外國公司,故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登記資料,該裁定於114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