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怡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如是包括本金及利息均請求者,應於本金與利息之間記載「及」字,即應更正如下所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72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