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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信義  
            游志仁  
一、債務人游信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9,633元,及自民國
    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游信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69,31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第一項至第二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游信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游志仁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