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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翊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債務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報價單、委託契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