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鳳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7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