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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子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4,1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6,656元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8,125元
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600,000元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
159,375元
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