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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席嘉芬(即萬受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