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席嘉芬(即萬受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