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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張支票一張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共十一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