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雯
聲 請 人 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