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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林芳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無法查出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是以本院無從判別是否有管轄權,請提出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