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林錫欽(即林姚紅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被繼承人三子四子五子姓名,缺漏長子次子姓名,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記載被繼承人三子四子五子姓名,缺漏長子次子姓名,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子次子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