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