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張孟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聲請人張孟羚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由連恩為聲請人之聲請狀正本。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發票人及付款銀行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