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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三一視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並非聲請人三一視覺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