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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依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申請公示催告,惟查依補正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述,本件遺失股票之受通知股東並非聲請人,而係其他8名股東,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