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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純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