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區小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請陳明系爭春沐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究應條列每張股票號碼且加完整檢碼?抑為僅列股票起訖號碼(中間概括)且不加檢碼?若為前者,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三、請陳明系爭股票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