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陳俞靜(即陳紀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敘明聲請人提出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由聲請人陳俞靜繼承之股數究為222股?抑為280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依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之分割方式作成,其中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5287股,根據應繼分六分之一比例分割並非一人繼承222股或280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