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郭清純(即郭桐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郭桐淍所持有和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比例分配,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郭清純一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分配五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共10262股)五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郭桐淍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