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鄭瑞和(即鄭淑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114年度司家調字第662號調解筆錄「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僅有284股及246股由聲請人鄭瑞和繼承,「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711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需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及蓋章)。
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未列鄭夙雅姓名,請陳報其原因及提出釋明資料。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鄭淑雲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