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亞承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由於附表所載發票人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四、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銀行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五、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亞承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柏傑並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林淑芬,請敘明上述問題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發票人及通知人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需記載正確),並重新提出聲請狀(須有公司大小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