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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林珮玉(即林茂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162股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500股,股票公司名稱應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