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郭家成(即郭任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王家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陳報其與被繼承人郭任村之關係。如兩者並無關係,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繼承系統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