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王錦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23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12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34
3個月
002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1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35
4個月
003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2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36
5個月
004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3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37
6個月
005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4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38
7個月
006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5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39
8個月
007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6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40
9個月
008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7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41
9個月
009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8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42
9個月
010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9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43
9個月
011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10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44
9個月
012
迷你倉庫有限公司 賴榮秀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5年11月10日
271,580元
RA5475845
9個月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