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57號
聲 請 人 力可通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
票、取款憑條等)。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模糊不清,請陳報系爭支票完整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