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黃楊淑惠(即黃扶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查被繼承人黃扶國於民國87年死亡,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故法定繼承人為其父母即聲請人與黃中明。再查黃中明復於民國100年死亡,依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尚有其他子女。故本件應有發生再轉繼承之情形,而有補正上開事項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