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曾淑玲(即曾松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114年度司家調字第155號調解成立筆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轉換至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1635股由聲請人曾淑玲繼承,並非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276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且「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僅有673股由聲請人曾淑玲繼承,「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1136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