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金雀(即吳英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有多位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缺漏吳弘仁之印鑑章,請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