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何?(由於聲請人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所載本票之發票人(尚宇彩色鋼板股份有限公司、劉聰裕、林美雲)與本票影本(尚宇彩色鋼版股份有限公司、劉聰裕、林美雲)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