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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即發票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